雅府发〔201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雅安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第一条为有效释放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力,解决国有资本监管缺位、越位问题,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 号)和《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国办发〔2017〕38 号),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
34 号)、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川国资规划〔2014〕12 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是指市属国有企业从事的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
(一)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等。
(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股权置换、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注册资本金,新设立基金或认购基金份额等。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我市国有经济战略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有利于突出主营业务,提高企业投资回报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
(五)规范投资行为,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避免盲目投资,杜绝违规违法投资。
第二章 投资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分析,负责履行投资决策责任,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投资决策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必须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按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经公司党委会(支部、总支委员会)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后提交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提交企业决策机构,下同)集体决策,重大投资项目还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
第七条雅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履行监督责任,重点从“管投向、管程序、管责任、管回报”四个方面,构建责任明确、权责对等、运行规范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并通过制定投 资项目负面清单,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属于市属国有企业投资
项目负面清单禁止类投资项目(附后)中的,企业一律不允许投资;属于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确认;负面 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发展战略和规划自主决策。
(一)管投向。是指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为目的,审核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是否符合企业主营业务方向,对符合上述要求的投资项目应当支持,对主营业务以外的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审查。
(二)管程序。是指以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为目的,对企业投资项目是否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进行审查。
(三)管责任。是指按照压缩层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企业是否落实投资主体责任进行审查,对企业违规投资、投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四)管回报。是指以提高资本回报、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目的,对企业项目是否论证投资回报进行审查,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章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条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实行报告和确认两种制度。
(一)报告。对实行报告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填报《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表》,并附相关附件材料。市国资委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无异议,不予回复,但可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当发现重大问题时可要求企业纠正。
(二)确认。对实行确认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对企业请示确认的投资项目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收齐项目确认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对于需要聘请专家论证、咨询机构评估或者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的,经专家论证、咨询机构评估或市级部门提出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对需请示市政府的重大投资项目,市国资委在收到市政府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第九条需要确认的项目在未获得书面确认前,市属国有企业除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国有参股企业进行投资,其出资单位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等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请参股企业规范投资管理程序,市国资委做好指导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根据投资监管职责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经营类、功能类和资本类实行分类管理。
经营类项目
第十三条
经营类项目,是指由市属国有企业市场化运作,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的投资项目,经营类项目以企业自主决策、自主管理为主。
第十四条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内投资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相关决策程序自行决策。
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类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市内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外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类项目由企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确认。
(一)单项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或占企业净资产30%及以上的市内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外投资项目;
(三)企业非主营业务投资项目;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市政府及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确认的其他重大经营类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营类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请示市政府同意后进行确认。
(一)单项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境外投资项目;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确认的其他重大经营类项目。
第十八条 实行报告管理的经营类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填写《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表》,并附相关材料后书面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实行确认管理的经营类投资项目,企业需向市国资委呈报以下资料:
(一)请示;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
(五)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经营类投资项目应当认真分析测算预期投资收益情况和投资回收期,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
功能类项目
第二十一条功能类项目,是指以服务全市发展重大任务和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承担市政府指定的重要任务、重大专项建设任务、公益服务设施建设任务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功能类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进行自主决策。其中,单项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功能类投资项目由企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实行报告管理的功能类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需向市国资委呈报以下资料:
(一)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表;
(二)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安排或同意投资相关材料;
(三)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
(四)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功能类投资项目应当认真测算市属国有企业实际投资能力,明确资金来源,并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资本类项目
第二十五条 资本类项目,是指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子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等投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 资本类项目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切实加强管理,落实投资责任。
第二十七条资本类项目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发展定位清晰,主营业务突出。设立子公司应找准市场定位,明确企业发展方向,坚持突出主营业务,严控非主营业务投资。
(二)法人链条严控,投资主体落实。股权投资原则上由总公司进行,控制子公司股权投资;特殊情况下子公司需进行股权投资的,应提供充分的论证材料,并报市国资委确认;禁止三级及以下公司股权投资。
(三)机构人员精简,工作效能提高。子公司组织架构要与市属国有企业主营业务、资产规模、职工人数等相适应,子公司原则上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可设立执行董事和监事,执行董事为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可兼任总经理。
(四)约束机制健全,监督管理到位。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授权,通过股权管理、协调管理、发展管理、财务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建立和完善各级公司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公司主导地位。
第二十八条 资本类项目由市属国有企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确认。
第二十九条涉及市外投资、兼并收购非国有资产等重大资本类项目,市国资委应当请示市政府同意后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资本类投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需向市国资委呈报以下资料:
(一)请示;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方情况(含工商登记资料、产权性质证明);
(四)法律意见书;
(五)新设立或变更的公司章程草案;
(六)企业履行决策程序情况及有关文件;
(七)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一条市属国有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向被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进行长期债权投资的,要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明确登记、保管责任,规范转让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加强与控股企业及其他控参股方的资金往来管理,要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取得收益、收回投资,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四章 投资监管
第三十三条市国资委要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的指导和服务,对确认、报告的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必须经过稳定风险评估,重大投资项目企业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并按照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企业的投资决策机构应按照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经营层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结(决)算审计等后续工作,并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规范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当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比选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有效控制投资成本。
第三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在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应组织开展投资决策后评价工作。
第三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要按规定加强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管理,评估结果应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市属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确认、报告或确认、报告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二)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违反廉洁自律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的;
(五)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对所有上报材料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企业私自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确认文件的,市国资委将撤销对该项目的确认,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市国资委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国资委应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国资委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市国资委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年度投资情况、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检查情况和后评价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重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市属国有企业及下属各级子公司投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殊情况市国资委可对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
理权限进行特别授权。
第四十六条各县(区)、飞地园区(经开区)和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管的市级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派驻监事会结合工作职责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的监管。
第四十八条市属国有企业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该行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雅府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雅安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雅安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表
雅安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要求的项目。
(二)不符合经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三)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四)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安全生产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
(五)超过国资委认定的非主营业务投资比例的非主营业务投资项目。
(六)向资不抵债、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的公司进行增资或注入资产、股权。
(七)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
(八)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及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九)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十)投资预期收益低于 5 年期国债利率的经营性投资项目。
(十一)三级及以下法人性质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投资。
二、特别监管类
(一)企业投资设立子公司(含二级、三级法人性质企业)。
(二)收购兼并、股权合作、对已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立基金或认购基金份额等资本类项目。
(三)单项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或占企业净资产30%及以上的市内经营类投资项目。
(四)单项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外经营类投资项目。
(五)非主营业务投资项目。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市政府、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进行确认的其他重大投资项目。
附件2
雅安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报告表
企业名称: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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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主体 基本 情况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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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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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国有独资、 国有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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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国 有股份占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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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基本 情况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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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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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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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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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性质 (新建、扩建、 改建、迁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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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期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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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开工时间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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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处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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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经营类、功能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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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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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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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投资 情况 预计 投资 收益 情况 决策 程序 履行 情况 |
项目总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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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货币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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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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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政府拨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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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有资金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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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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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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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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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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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达产后 年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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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回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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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是否能覆 盖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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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回报机制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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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决策程序 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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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政府有关部 门批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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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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